2020年度“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
——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专项科研基金”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与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专项科研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为引领食品营养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推动我国营养健康食品产业的进步,促进现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完善,保障我国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科技支撑。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拟受资项目应紧密结合我国食品营养与安全领域中的实际问题及关键共性问题,研究结果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第四条 拟受资项目应具有可靠的理论科学依据,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先进,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五条 拟受资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隶属于科研院所、大学或其他有关营养、食品科学的专业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拟受资项目的研究。拟受资项目必须有一个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申请者按照《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要求填写。要求纸质版一式四份,投递到以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8号9层
邮编:100048
联系人: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但晓雅
电话:010-65223896
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anxiaoya@cifst.org.cn。
第七条 申请者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送交至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邮戳日期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三、基金额度与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将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资金用于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10-30万人民币,项目执行期1-2年。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合理。
第九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与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经办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评审须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聘请国内外食品营养与安全领域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不符合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科研专项基金予以支持的研究领域;
(2)申请文件或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申请经费过多,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科研专项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申请书,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交专家委员会评议对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实用性及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遴选出受资项目,报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受资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天内应完成与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专项科研基金资助合同》,双方遵照执行。涉及技术成果归属问题,项目负责人须与雅培另外签署《技术成果归属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基金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认真撰写完成完整的、有原始数据的《中期项目进展报告》和《终期结题报告》。《终期结题报告》为项目实施完成的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须报送《中期项目进展报告》和《终期结题报告》,一年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两(2)次《中期项目进展报告》。对于不按期报送报告、不报送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规定补报及纠正的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中止或撤消对该项目的资助。雅培有权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及义务进行配合。
五、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因本基金受资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而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
(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享有发表文章的权利,所发表文章应标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专项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2)由于项目成果系因利用雅培提供的资金支持而完成,因此雅培有权对项目成果主张共有知识产权,包括:
a.雅培有权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享有项目成果的著作权;
b.雅培有权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申请并享有项目成果的专利权。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拒绝就项目成果申请专利,雅培有权单独申请,并独自享有项目成果的专利权。如果雅培放弃对项目成果申请专利权,项目承担单位有权单独申请并享有项目成果的专利权。
第十六条 受资项目的负责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保证项目成果均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其他已有知识成果。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接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雅培食品营养与安全专项科研基金” 的资助项目执行者被视为完全接受本管理办法的全部条款。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除另有约定,该风险责任由项目执行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作为基金资助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项目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解释。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0年2月28日